聚焦热点
【案情简介】
张某离职后因为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遂再次跟前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有工作和之前的工作性质完全相同,且之前已经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有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张某认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将单位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劳动法》中所表述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的前提条件是同一段劳动关系。而上述案例中张某之前已经离职,其与单位的第一次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第二段劳动关系的开始。虽然其工作性质完全一样,但不代表其劳动关系是同一段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再次约定的试用期的行为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