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专栏 > 聚焦热点

聚焦热点

聚焦热点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

  【案情简介】

  小张在一家公司打工一年多后,由于觉得业务量太大,遂辞职。辞职后了解到劳动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于是其申请劳动仲裁,拿出单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据,但仲裁委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其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虽然小张拿出单位给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主张其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看似举证充分,但是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本案小张并没有拿出其他证据出来证明这些事实。所以法院的判决时合法的。律师建议:劳动者找工作是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能签订合同的,平时应当注意保管工资条,考勤表,工作证,员工登记或者工作报表等相关资料。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