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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和金某在金某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合同”,约定金某欠徐某20万元,三年内还清,每月最低还款2000元,汇入徐某的账户。金某支付一万元以后不再支付,后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金某支付剩余的19万元。
【律师评析】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得损害无过错配偶乙方的利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已以借款方式确定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为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接触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