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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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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波律师、孙振成功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波、孙振,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被告:徐某某,系被告吕某某之妻。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波、孙振,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期限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6日,被告吕某某、徐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每月20号以月利率2.5%向原告付息。原告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4个月利息后不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某辩称,被告所借款项用于向海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2014年12月份,该投资公司出事。被告现在无能力偿还原告款项。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6日,被告吕某某借原告席某某20万元,约定月利率2.5%,每月20日付息。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四个月利息:第一个月2167元,第二个月5000元,第三个月5000元,第四个月5000元,共计17167元。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底,从2015年3月1日起的利息未再向原告支付。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徐某某提供的某某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与本案所诉借贷关系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某某向原告席某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其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吕某某应偿还原告席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因该借款产生于被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对该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不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借款的利率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席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及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吕某某、徐某某承担(已由原告预付款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川

  人民陪审员赵元维

  人民陪审员连春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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