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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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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立、杨刚成功案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

  (2014)洛龙行初字第64号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某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胡某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捷,该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巧红,该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马朝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路润升高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兰兰,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某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润泽苑业委会)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请求撤销第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润升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2014年11月5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润泽苑业委会委托代理人李捷、王巧红,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杨刚,第三人润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伟、魏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2月17日,市规划局为润升公司颁发了润泽苑6#社区服务用房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润泽苑业委会诉称:2014年6月9日,润泽苑业委会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润泽苑小区6号楼建设工程许可证及该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公开的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8-333号,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显示:“润泽苑6号社区服务用房(肆层)”建设规模为“1038平方米”,并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本证许可的建设项目未经本机关验收,不作为权属登记的依据”。2014年润泽苑业委会诉洛阳市房管局违法办证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润升公司提交了市规划局2012年2月17日颁发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显示:“润泽苑6号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规模却改为“1025.64平方米(地上肆层)”。

  根据润升公司报送由市规划局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图确认建设项目为润泽苑6号“物业社区服务”用房,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意涂改为“社区服务”。市规划局出具的(2014)195号《关于润泽苑业主反映涧西区润泽苑小区相关建设项目调查处理情况的函》,载明“6号楼原规划批准方案为局部5层”,将规划图和许可证上明确4层,混淆为局部5层,且违法“按法律程序罚款后暂予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告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为均应当必须公示,被告审批第三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符合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和更改。被告市规划局违法行政导致润泽苑小区没有物业服务用房,至今无法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由此造成原告小区全体业主维权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之规定,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判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建设工程许可证确认建设项目为润泽苑6号“物业社区服务”用房,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润泽苑业委会备案证书、胡某某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润泽苑业委会合法批准成立,主体适格。

  市规划局备案润泽苑小区《规划图》一份;证明:6号楼在申请立项规划时为润泽苑小区建设项目的“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而非润升公司房产。

  2012年2月17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规划许可证的来源是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润升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名称为“润泽苑6号社区服务用房”,而非原备案规划的“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该规划许可违法。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一、2008年3月20日,润升公司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与瀛洲路交叉口410304012001001-01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2008年5月20日,润升公司就拟建的“润泽苑”项目依法向市规划局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市规划局通过依法审查润升公司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程序要求,谨慎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向润升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告诉称市规划局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洛发(2011)25号)的规定,加强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题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根据社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合理配置相应规模的社区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市规划局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保证润泽苑小区社区服务的开展,在对润泽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对小区建设规划中的社区服务用房予以明确规划,确定润泽苑6号楼为社区服务用房。原告诉称市规划局故意将6号楼“物业社区服务”用房涂改为“社区服务用房”,仅是原告对客观事实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误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2011年底,市规划局对润泽苑项目进行规划核实验收时发现,润升公司在对6号楼实际施工建设时改变了原规划审批的内容,即将原规划方案所批准的四层实建为局部五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规划局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润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规划需要无偿拆除;2、罚款5400元。润升公司接受处罚并自觉履行。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市规划局怠于核查,严重违法的情形,原告诉称没有客观依据。综上,市规划局向第三人润升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及审批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原告诉称无理,请求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2008年3月20日,2008-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2、2010年11月28日,洛出让变更(2010)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一份;3、2011年2月12日,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

  证明: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取得410304012001001-01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地类(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第二组证据:1、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项目定位坐标图一份;2、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项目总平面图一份;3、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项目6号楼立面图一份;4、410000WS120001329号消防设计备案表一份;5、洛市文管字(2008)第007号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一份;6、洛市建规公第2008-78号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书一份;7、2008年4月12日洛阳日报,市规划局重要建设项目公示一份;8、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一份。

  证明: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相关所需的申请文件,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就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依法审核,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组证据:1、2008-3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2011年]洛规罚字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违法建设结案告知书;5、洛规建核2012-013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一份;6、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明:被告市规划局依法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针对第三人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验收核查,对所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人润升公司述称:一、润泽苑小区并无原告所说的因被告违法行政导致小区没有物业用房、无法提供物业服务的现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润升公司在将润泽苑小区交工后即为该小区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即洛阳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物业),该物业公司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润泽苑小区建筑面积为49565.8平方米,《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物业用房面积为总建筑面积的2%-4%,润升公司只需移交90平方米即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润升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已经向润泽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润鑫物业移交了物业服务用房共计221.25平方米,润鑫物业一直使用该房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所说小区无物业服务用房并不属实。二、润泽苑小区6号楼申请规划许可时的批准方案为局部五层,局部五层的含义是第五层为镂空布局,第五层不在规划许可证中显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润升公司将第五层建盖为封顶式的实体结构,虽然违反了行政规划,但该行为已经经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并承诺在城市规划建设时无条件拆除。五层实体结构并不影响其他规划项目,我国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可采取多种处罚方式,但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拆除。规划局根据违章建筑对城乡规划的具体影响,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处罚,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综上,润升公司为润泽苑小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润升公司已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润泽苑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润升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一份、润升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润升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润升公司是一家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拥有三级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合法公司,其开发润泽苑小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第二组证据:2011年11月29日物业用房移交书一份、润泽苑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照片一组。

  证明:润升公司2011年11月29日将其开发的润泽苑小区6号楼三层共计221.25平方米移交于该小区物业公司洛阳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经理易敏签字认可。该物业公司从2009年至今一直在为润泽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6号楼三层作为润泽苑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至今,并非原告所说的润泽苑小区没有物业用房小区无法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组证据: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行政处罚缴款凭证一份。

  证明:润泽苑小区6号楼原批准方案为局部五层,也即镂空结构,润升公司将镂空建设为封闭式,虽然违反了原方案,但并不影响现有规划,鉴于此市规划局已经对润升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润升公司在规划时无条件拆除。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20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润升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洛阳高新开发区瀛洲路宗地出让。之后,润升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小区的平面总图及其他规划图纸资料、材料,于2008年5月向市规划局提出了设计方案报批申请及总平面报批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图纸。市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在审批前对润泽苑小区的建设总面积、居住用房及配套用房的面积进行了公示。2008年8月8日,市规划局为涉案的润泽苑小区的6#社区服务用房颁发了编号为2008-3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证上加盖了“本证许可的建设项目未经本机关验收,不作为权属登记的依据”的示意。2011年7月18日,润升公司以润泽苑总建筑面积为49470平方米,其中:1#、2#、3#楼为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二层,4#楼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5#楼砖混五层,6#社区服务框剪结构四层等结构形式,公司按原批准总图方案及定位坐标施工,现已通过市质检站、消防、人防、市房管局房屋面积测绘、交竣工测量等相关部门验收,向市规划局报请对该项目进行规划验收。市规划局经过检查验收,发现润泽苑6#楼改变了原审批内容(原规划方案批准为四层,现实建为局部五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市规划局于2011年12月31日做出了(2011)洛规罚字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6#楼的违规建设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处罚。2012年2月17日,市规划局为润升公司开发的润泽苑6#社区服务用房换发了建字第410300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收回了原编号为2008-333号的该6#楼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因调整容积率,补交出让金,润升公司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28日签订了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11年2月12日,润升公司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筹建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润泽苑业委会的诉求是撤销润泽苑6#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理由为建设工程规划修改变更了房屋用途及建设面积,同时也未对变更事项公示。市规划局及润升公司也各自阐述了辩驳的理由。综观本案各方的观点及理由,可以确定本案的实际争执焦点为润泽苑6#楼的规划审批是否存在更改总平面图的房屋用途问题。润升公司在开发润泽苑小区时,向市规划局提交的润泽苑小区总体平面图、坐标图系润升公司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制作。申请规划许可证之前,首先建设项目单位要向规划局提交总平面设计图,规划局审核该项目是否有违土地部门确定的四至、是否违反了规划的退让红线、小区的总体布局等,符合国家的技术性规范,原则同意总平面图。然后进入第二步,提交具体的设计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本案中,润升公司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总平面图中的6#楼被标注为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而规划部门在审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6#楼的项目名称确定为社区服务用房。根据洛发(2011)25号文件《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实现“富民强市”的总体目标,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润升公司所建6#楼的项目名称由市规划局确定为社区服务用房并无不当。市规划局对润泽苑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经过审查、审核、公示、验收,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职责。润泽苑业委会以总平面图的名称标注和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的名称由“物业社区服务”故意涂改为“社区服务”的行为违法,而且未对变更后总平面图及建设面积进行公示的主张,理由并不充分。至于润泽苑业委会庭审辩论时主张的小区没有物业用房及对润升公司所建6#楼违建处罚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是否适当,均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与本案的诉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璞

  审判员:毛国林

  人民陪审员:杨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冯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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