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前言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一方如何应对这场官司,应该找什么样的律师寻求帮助?如果最终被法院认定侵权,是不是要赔很多钱?这一系列问题都萦绕在被告的脑海中,如坐针毡。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为您分忧解难!
案例简介
河南xx纯银制品有限公司状告深圳xx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河南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河南xx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包装盒(xx)”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53011xxxx.4号。2016年8月,河南xx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以深圳xx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河南分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为由,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xx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河南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委托人在已经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又主动找到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认真听取了律师专业的法律分析后,十分认同中冶所律师对案件的专业法律分析,主动与中冶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应诉策略
1
首先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案件情况,律师制定了釜底抽薪的策略,即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第6W10xxxx号)。2016年11月11日,律师代理以案件被告名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当日受理了该请求,并将请求人的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律师随即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法院,同时,申请法院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请求法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后,再继续案件的审理。
2
积极准备诉讼材料,搜集书面证据
由于案件已经延期两次,法庭当时未同意被告中止审理的请求,一周后就到了开庭的时间,合作律师分工协作,争分夺秒的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核实案件相关材料、精心准备案件相关证据,为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经过长达三个半小时庭审,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认为有效的专利权应当保护,但因被告已申请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权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合议庭商议之后再做决定。
专利知识
专利的无效程序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授予是经过了实质审查,稳定性较强;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需经过形式审查即可授予专利权,稳定性较弱。所以,专利获得授权后,并非一劳永逸,为确保权利授予的公正性,也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和第47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01
无效程序的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可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02
无效宣告的理由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案件思索
案件进程不明,律师和被告应当如何应对
01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我们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还有提交补充材料的必要,结果究竟会如何?
02
经过庭审程序,法院最终会同意被告的请求,而裁定中止审理吗?
03
如果法院不同意中止审理,到底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04
如果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我们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05
如果法院判决我们侵权,我们是否应提起上诉?
06
上诉后,无效宣告决定维持,我们又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