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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吗?

  第一,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因此,首先确定的是,死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分配;同样的,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受害人死亡也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但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真正的损害后果则是与受害人经济紧密联系的近亲属未来收入的减少,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害人近亲属。

  第二、死亡赔偿金可以进行分配吗?如何进行分配?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但因被害人死亡导致利益受损的近亲属是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对于以上因受害人死亡而获得的赔偿进行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应当先行扣除垫付的费用。比如说一方当事人为死者受伤后、死亡前进行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之后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丧葬费等费用,应当先行扣除。

  2、有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应当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人。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根据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以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比如在治疗期间由近亲属进行护理,护理费的赔偿费用则是根据其职业性质以及护理时间确定的。这些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应当归属于各权利人。

  3、对于剩余的没有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未明确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时,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专属于各权利人的费用后,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并不是按照等额分割原则进行分配。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 谭长山律师  联系电话:166923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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