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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交接,管理人如何应对?

  在破产实务中,常有债务人妨碍管理人接管的情形出现,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企业是“被动”进入破产程序,即在执行程序中由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未提前做好准备;或者对破产制度和相关规定缺乏认识,对管理人不信任;或者担心因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账目混乱等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承担责任。所以,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大多都有抵触情绪,甚至故意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企业、故意拖延或隐藏重要资料,妨碍管理人工作进程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运行。另外,还有些破产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犯罪,致使无人配合接管的情况出现。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破产管理人应积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灵活调整接管方案,借助法院的司法强制力,采取如下措施:

  一、积极与债务人有关人员沟通,送达相关文书,告知法律责任和后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开展尽职调查,通过调取的工商内档,确认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积极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充分释明管理人的身份与职责,告知企业破产的程序及债务人应当配合履行的接管义务。同时,向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财务人员等占有保管印章和重要资料的人员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同时可以出具《接管告知书》,向相关人员告知其管理人接管的内容和期限,若违反交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发布债务人印章、证照作废的公告,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若通过上述方式不能顺利进行接管,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企业发出明确警告,再次强调拒不配合交接的法律后果。同时,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此情况,由案件审理法官向债务人相关人员联系,进行释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求法院组织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法院决定的有关人员召开接管协调会,破除管理人接管工作障碍,目前,在广东省佛山市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接管债务人指引》中,该项措施已明确列明。

  若管理人未能接管债务人营业执照、公章,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省级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债务人的印章、证照作废,防止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使用公章签订合同,损害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另外,管理人应继续通过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了解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状况和实际运营情况。

  三、向法院汇报并提出申请,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针对故意不配合交接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汇报,并提出申请,对债务人相关不配合人员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明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进行罚款、搜查、强制交付、拘留、不准出境等强制措施。若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和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管理人未主张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若债务人拒不配合交接,并实施了隐匿、伪造、销毁财务资料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接管债务人企业关系管理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为后续的债权审核及审计、评估、资产处置工作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因此,面对实务中出现的交接困境,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管理人应当不断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积极探索创新,防止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郭闪闪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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