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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遗嘱,了却生前身后事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个人财富也会有一定的积累,在生前都会积累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这些财产也会伴随着个人的死亡发生继承问题。有些继承问题妥善解决了,有些甚至无法协商一致而诉诸法院。

  我们以房产为例,举例说明一下。中年的爸爸婚后全款购买了一套120㎡的房产,登记在爸爸自己名下,爸爸因为工作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死亡,去世后留下妻子、未成年的儿子、年迈的父母相互照顾,共同生活,爷爷因为丧子之痛,伤心去世。儿子工作后,因为经济压力大,想卖掉该房产,发现房产仍然登记在去世的父亲名下,儿子能否卖掉该房产?

  该房产为爸爸妈妈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的约定,此时爸爸可以占有60㎡房产,爸爸去世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配偶、儿子、爸爸的父、母,共计四个继承人,每人可以继承15㎡,此时爷爷也拥有该房产15㎡的,占有该房产12.5%份额。爷爷死亡后,爷爷的配偶、父母、子女也可以继承该房产的部分面积,虽然面积极其微小,但是也成为该房产的权利共有人。在房产产权登记转移时也必须经过全部权利人的一致同意,如有人对份额有不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能会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如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遵照遗嘱执行即可,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可能因利益关系,无法协商一致,引起更大的矛盾冲突。

  这个小案例中,如果留有遗嘱,明确继承人,这个房产就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权利人,他们的家庭财富也可以得到更好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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