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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怀孕期间,称身体不适,向用人单位提出请假,需要保胎休息,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是否批准休息,如果批准休息,工资应当如何计发?
这个问题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复函可以看出,女职工怀孕期间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医师开具证明,是应当同意其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本单位的病假工资待遇予以计发。
其他省份关于女职工特别保护的规定中,也均有体现,需要有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应当安排女职工休息。《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用人单位,保胎休息薪资待遇规定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有体现,避免因员工怀孕向单位长期请假,单位在此时又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