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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件的企业管理模式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得知,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的管理模式采用“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为例外”的模式。企业得到自行管理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和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如果债务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则仍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的权责

  (一)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1.聘任权的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协助负责营业事务,可以快速得知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对行业情况进行大致了解。但是,对于聘任对象也需要进行考察,除经营管理能力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破产欺诈行为;(2)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3)破产原因的诱发。

  《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据此,管理人行使聘任权需报经人民法院许可。

  2.聘任关系的法律属性

  管理人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负责营业事务,需要跟被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具体约定工作内容、费用报酬、权利义务等。

  管理人是受人民法院指定的临时机构,管理人本身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故管理人与被聘任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应为劳务协议。企业由此产生的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归为共益债务。

  (二)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企业重整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应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任免、印章使用、工作考勤、档案管理等。

  (三)决定财务费用开支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进驻债务人企业后,需要尽快摸清企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为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筹集所需资金打下基础,以供管理人工作人员和债务人留守人员参照执行。

  (四)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进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对债务人的财产清单和财产类型进行梳理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五)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企业重整中的营业机构及管理模式,是建立在继续营业的基础之上。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企业重整是为了维系企业营运价值,继续营业应是关键。管理人会根据重整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如果是存续性重整,则可继续营业;若是清算式重整,则可停止营业等待转让。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权责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在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后,进而出现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解决标准。为此,管理人应本着为了有序推动重整程序的精神,对债务人和管理人职责提前做好划分,并且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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