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专栏 >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吗?

  首先要认定“小三”的身份是否合法。我国施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尽到忠诚义务,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显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除了用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家事代理权”之外,是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关于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非常明确的表明了观点:“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这也是与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互相呼应的。

  在关于要求“小三”返还赠与财产的相关案例中,最著名的可能就是经济学家郎咸平自导自演的经典案例了。因为与“小三”发生矛盾分手,为了要回之前赠与的房产和钱财,郎教授以妻子的名义起诉,以自己无权处分这些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返还,最终得以胜诉。虽然在这个案件当中郎教授的一波奇葩操作令普通人感到难以接受,但教授还是准确把握并使用法律武器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从这一点上,还是要充分认识到知识的强大作用。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谭长山律师联系电话:16692312607)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