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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公司职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通过向劳动仲裁委、法院等部门主张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确认相关工资和绩效奖金、经济补偿金等的行为十分常见,其诉讼、仲裁所确认的劳动权利也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该职工系企业董监高身份的管理层呢,他们利用身份的便利对企业的运营状态十分了解,是否可以通过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保护的原则,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先行诉讼,确认自己的高额补偿以及工资收入,以此确保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企业的微薄资产还可以完全进入自己的腰包,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损害其他职工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故,针对董监高的生效裁判文书,管理人在确定职工工资时,是否可以有所突破从而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呢?笔者认为,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理原则,管理人可以依职权突破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内容分类确定职工范围以及职工工资标准和相应的赔偿数额。
首先,对于董监高身份的确认,董事和监事的身份根据公司记录即可确认,但是高管的身份仍需管理人的调查核实和确认。笔者认为在确认高管身份时,需要考虑职工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职责等多方面原因,综合确认高管身份。其次,确认董监高身份后,需要对其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绩效等多个工资组成部分,是否可以全部享有职工债权的优先权予以确定。根据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原则,管理人有权对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诉讼仲裁等普通民事程序所确认的内容予以区分。因董监高对于公司经营不善并进入破产程序负有一定责任,且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强于普通职工,故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董监高工资中,按照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职工债权,其余确认为普通债权。保护董监高的相应的劳动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权利。
当今实务操作中,针对本文所主张的确认方式还存在较大争议,但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突破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董监高的劳动权利确认职工债权更能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破产法的相关立法原则。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杨彦瑞
审核:张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