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专栏 >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商标权侵权判定|浮雕商标

  一、案件要点

  回收旧啤酒瓶再利用,灌装与商标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但未对啤酒瓶上他人注册商标的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青岛啤酒(荣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威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04176号“青岛啤酒”商标和第1351701号“TSINGTAO”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酒瓶瓶颈处均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当事人按照行业惯例长期使用回收的旧酒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旧酒瓶中包括瓶颈烙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岛啤酒瓶,但在使用过程中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进行销售,没有对瓶颈上“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

  三、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从事啤酒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其回收的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啤酒瓶作为其啤酒容器,在将青岛啤酒酒瓶原有的纸质标签清洗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进行销售,却没有对酒瓶瓶颈处的“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或者当事人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对“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后世之师

  1、本案是涉及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领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国家资源循环利用政策和行业惯例,允许对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但应当依法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2、利用回收他人的容器进行重新灌装销售的,往往是与权利人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应对容器上难以去除的浮雕文字等标识进行有效遮挡就再次投入市场,否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商品生产者与容器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从而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该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40 (1).jpg

  律师简介:

  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副主任、党支部组织委员,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维权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过“蒙娜丽莎”、“飞雕电器”、“梦祥银饰”、“春都”、“双汇”、“王中王”、“炉鱼”、“永和豆浆”等知识产权纠纷。

  目前担任,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执委,洛阳市律师协会惩戒与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联系电话:13849992212。


咨询热线:

0379-60692995 0379-60692997
0379-60692993 0379-60692992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 400-0977-150

版权所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

地址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西路交叉口 东北角汇金中心712室

乘车路线

乘坐23路到王城大道西小屯后街口下车

邮箱 zhongyelawyer@163.com

备案号:豫ICP备2000843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708号 

留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