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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后,未到期附利息的债权何时到期

  一、破产受理日当天的计息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是否计息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部分法院认为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部分法院认为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前一天。

  因为破产债权的停息日确认,对债权人利益有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对于“破产申请受理日”当天是否计息这一争议焦点可参考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一般以日为单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受理日起停止计息”可理解为从受理日次日停止计息,即受理日当天应计算在计算利息的截止时间之内。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以及考虑实践中的司法判例,结合实务和相关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管理人在认定时以破产受理日当天计息、次日停息这一做法更为适宜。在实务操作中,就债权审查的具体问题,管理人可制定整体的债权审查标准,与审理法院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后确认,作为债权审查工作的依据,以便管理人成员在审查中可以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充分维护债权人利益,做好管理人工作。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停止计息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且《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指出∶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但是,由于关联企业成员于不同时间点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止息,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成员势必在利息计算时长上优于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故关于附利息债权止息时点的确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异议。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实则并未对合并破产程序停止计息的时间点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由于破产重整程序不同于《企业破产法》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其拥有通过多个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可以提高重整的司法效率,他分开的营业资源有效整合,给企业整体重整或营业整体出售带来价值提升与操作便利,实现破产的经济效率,也可以更有力地保障企业挽救成功的与需求。因此对于管理人而言,应当结合企业实际,灵活地运用合并破产的程序。

  若最先进入的关联企业为核心企业,管理人可选择以第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之日作为止息时点。

  若整个合并破产程序中,各方认为当下的合并破产程序倾向于对关联企业人格的否定,可选择以合并裁定作出之日作为止息时点。

  若认为合并破产程序中各关联企业人格虽有混同但仍应保留各自人格存在,则管理人以各关联企业各自进入破产程序的时点作为各自的止息时点,各自计算利息。

  同时如实践中存在将裁定最后一家关联企业进入破产之日作为止息时点的情况,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尽力盘活企业为目的,预估不同计算方法下债务人的财产安全及债权人的受偿情况,权衡选择兼顾盘活企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止息时点。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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