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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产生了不同的变化,对人格的独立和经济的自主性要求越来越高,同居现在已经是目前社会中很多人的选择生活方式。
同居关系能够最大程度的使双方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也能够使同居生活的双方互相扶持,但是相对于婚姻关系,仍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也有很大区别,比如说同居双方在法律上没有相互扶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同居关系结束时没有要求家务补偿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在同居关系结束时财产的分割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更有很大不同:
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以后,就组成了一个由法律确认的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在双方进行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都能参与分配,家庭弱势一方还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或分配倾斜,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受损害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中,由于双方的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在关系结束时不能因在同居关系中操持家务或经济能力差为由要求多分;由于双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家庭关系,没有夫妻间权利义务的限制,因此也不能因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为由而要求赔偿。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要一方能够提出证明属于自己所有,就可以不参与分配,双方进行分配的只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财产。而且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受《民法典》中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这也是对同居关系中女方非常不利的。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同居关系虽然对注重个性发展的人群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但始终是没有稳定性的状态,特别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在关系结束时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选择需要慎重。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谭长山律师联系电话:1669231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