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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何为非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给出了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是一种与全日制用工相区别的用工形式。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计酬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定。一般根据与用人单位约定,结合其他用工事实证据,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是应该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也是从立法上保障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工伤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认定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其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对此,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大多数用人单位任何保险都未缴纳。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部

  武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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