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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之永久禁令救济分析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专利权侵权成立后,都会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专利权被视为一种类似物权的绝对权,权利人在寻求禁令救济时,只需要证明侵权成立即可,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后,通常会自动提供禁令救济,侵权人如果要避免禁令救济,应当提供证据否定禁令救济的必要性,让法院相信判决支付合理许可费就能够对专利权人进行补充补偿。

  如果要避免禁令救济,被告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不发放禁令救济是否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禁令救济是否对于被告而言过于严厉,禁令救济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被告陷入侵权状态是否有过错等。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拒绝禁令救济,如果拒绝禁令救济,法院通常应判决被告支付合理的许可费,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

  很多高新技术行业的领导者,都希望自己的专利技术能够成市场上的技术标准,从而最大化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通往标准之路通常有两条:通过市场竞争确立事实标准或者通过标准组织或政府人为制定技术标准。无论以何种方式使专利技术成为标准都将使该专利成为所谓的标准必要专利,即权利要求覆盖了实施标准时不可避免要侵害的专利。一项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会加强自己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谈判能力,因为成为标准后,其他市场主体除了接受别无选择,这样专利权人就拥有了一种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索要更高的许可条件。此时如果专利权人滥用支配地位,则会损害有些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标准组织会制定一些政策,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事先披露自己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与专利申请,并声明将来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许可条件对将来的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

  在现有的法律中,法院要想处理禁令救济问题,还有一些程序安排需要明确,比如在专利权人主张禁令救济而没有要求以合理许可费替代的情况下,法院拒绝禁令救济而直接判决支付合理许可费,如何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依当事人请求原则协调,可能需要细化规则。

  无论被告在原告诉前还是诉中停止了被控侵权行为,原告都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而被告继续实施该行为的,比较有利的救济方式是直接请求法院追究被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对于永久禁令是否有时间限制,民诉法条中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对于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应当提起新的诉讼来主张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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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稿:宁思远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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