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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诉讼简析(二)——起诉证据

  关于商标案件起诉前证据的准备:

  商标案件中的证据种类可以分为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权属证据,用来证明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一般包括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证明及续展核准证明等。如果是国际注册,则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行政裁定或法院判决书;其他证明商标知名度及荣誉的证据。

  侵权证据,用来证明商标权被侵害的证据。一般有侵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人数,经营范围等资料;侵权商品宣传材料,包括网站介绍、展览、展销及广告宣传手册等;侵权商品样品或照片;侵权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部门立案材料、财务查扣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罚材料;其他证明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的证据。

  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可以分为原告损失证据和被告获利证据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这三部分。

  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证据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的证据;注册商标合法商品或服务单位利润的证据;制止侵权合理费用的证据,这里合理费用包括:为制止侵权的调查费;证据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被告获利证据,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账簿、资料,财务审计报告;侵权人侵权期间销售额的证据;侵权人单位产品利润的证据。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即被告与他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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