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信息时代高速发展,域名随之也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但很多时候原创者在并不知情下,便被人抢先注册了自己苦心经营的域名,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案例分享
“19楼论坛WWW.19FlOOR.NET”商标(以下简称“19楼商标”)是一家大型生活类论坛,其设有“快报美食俱乐部”、“美食家”、“快报咖啡教室”、“拉风大本营”、“旅游先遣队”、“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等服务版块。在新闻中,也出现19楼商标,在“美食坊”、“汽车拉风”、“亲子”、“旅游攻略”等版块使用过。施某辉申请注册“19楼商标”,后被长期使用该商标的19楼公司所得知,便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该商标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使用权”。后经二审终审,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认为19楼公司的在先商标19floor.net在报纸和网络上大量使用,该异议商标申请前已具备较高指名度,在公众里有大的名气和影响力。此外,施某辉和19楼公司在同一地区经营,从常识推定,理应知道该商标的存在,该注册商标容易引起大众对双方所服务项目的混淆误认。遂认定施某申请的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32条的规定。
二、简析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保护在先域名权益。但并不是对域名标识进行绝对、排他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先域名与特点商标或服务的关系,以此避免在后商标的注册、使用而可能引起的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
在认定在先域名时,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该在先域名是具有值得保护价值的域名;2、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商标有一定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该域名是承载了财产利益的商业标识;3、“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申请人需要举证说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4、核定使用的商标与域名持有人经营的商标或服务沟成相同或类似,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与其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如果认定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易导致有关公众混淆误认。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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