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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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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纠纷中,夫妻双方非常容易产生歧义、也最难分割的,就是婚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仍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仅对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并没有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属性进行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则对这种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也更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以及传统文化。

  那么,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通俗的说,天然孳息就是不必经过人力的作用,只通过物本身的特性就能够取得的收益,比如说树木会长高,果树会结果,鸡会下蛋等;法定孳息就是物的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比如说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出租房屋产生的房租等;自然增值就是指物的增值是由于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得到的,与夫妻一方对物的投入无关,比如说房子、古董、字画等储值物品因为市场的波动而增值。以上这种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仍旧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以上我们所说能够产生“孳息”或“自然增值”的物,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就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呢?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说树木长高,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对树木进行了精心护理;房屋出租能够收到高额租金,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字画升值,是由于婚后夫妻双方更好的改善了保存环境,那么夫妻双方就是对物的增值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婚后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来说,在婚姻纠纷中,准确的认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们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中寻找依据,更要从实际生活中寻找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谭长山律师联系电话:166923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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