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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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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之权利要求解释与侵权抗辩分析

  一、权利要求解释


  1、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理


  权利要求解释的最终目的是确定熟练技术人员所理解的申请人原本赋予权利要求的确切含义,但是这一解释只是在确定权利要求的相对客观的含义,而非专利申请人纯粹主观的真实意思,申请人的主观意思只有能够被熟练技术人员感知时才能够起到界定权利要求范围的作用。


  权利要求解释要遵循几项法律原则:一是应当确立权利要求本身在界定保护范围方面的统治地位,强调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在权利要求字面内容不清楚、需要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权利要求以外的文件只能用来解释,而不是直接限定权利要求;三是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需要遵守普通的法律文本解释规则以及专利法上所持有的解释规则。


  2、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


  产品类权利要求通常是通过描述该产品的结构、组分、物理特性等来确定发明的内容。但是在一些领域比如生物、化工、食品加工等,仅对产品的结构性或物理属性的描述并不足以让社会公众理解该产品的具体内容,因此有时利用产品的生产或制造方法来限定产品可能会成为一种便捷的描述方法。


  3、功能性限定特征


  功能性限定特征就是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这类权利要求就是“装置+功能”权利要求或者“步骤+功能”权利要求。


  一项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关键并不在于申请人是否使用的“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本身,而是在于该语言是否同时揭示了技术方案所对应的结构、材料或步骤内容。


  从理论上讲,功能性限定特征涵盖所有具备该功能的技术方案,这导致公众对于此类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边界很难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四、侵权抗辩


  在被控侵权的产品落入权利要求范围之后,被控侵权人并不当然侵犯专利权,因为法律还规定了很多的例外情况。


  1、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在中国专利法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否定专利权的效力,应当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进行。如果一个人明显实施了公共领域的在先技术,为避免侵权还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宣告专利无效,那就过于麻烦了,为此法院要求如果公共领域存在与被控侵权者实施行为相同的技术方案,被告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必须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一份单独而完整的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如果被告需要结合多篇文献中的在先技术方案,则通常不能够接受。


  2、先用权


  《专利法》第69条第(二)项对在先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但是此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先制造的是否可以销售、在先制造的是否可以使用,法院认为许可继续制造,自然包含着销售的意思,因为制造出来但是禁止销售的话,对具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3、权利穷竭


  专利权穷竭学说是指专利权人或者获其授权的被许可人在出售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后,就不能基于自己的专利权对该产品的买受人或后续的第三方使用或转售等行为进行控制。权利穷竭学说在不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禁止专利权人在首次出售商品之后过度干涉该商品后续的市场流通。这可以使得动产的购买者无须追溯其所有物中的专利授权轨迹,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市场免于不必要的限制。


  从理论上讲,专利穷竭学说禁止专利权人基于该专利产品上的专利权对首次销售后的买受人的行为进行干预,但是是否妨碍专利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对首次销售的买受人及后续相关的买受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则可能存在争议,我国现在普遍认为只有在首次销售没有为后续使用或者出售行为设置明显的限制条件时,才会导致权利穷竭,当合同约定与权利穷竭学说相左时,应当从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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