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具体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缘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应当根据各自需要,在制定合同内容时加以明确,在实践案例中,因为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发生争议的案例与日俱增。
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引发劳动争议每年递增图表
在苏州中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田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居然因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而被认定为无效,从而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如此教训可谓深刻。根据实践案例总结以下几点,保障在必要条款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约定中合规:
1.工作岗位和职责需另行签订协议。由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较多,对于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不宜描述过于详细,而应当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应当对岗位的调整和考核标准约定清楚明白,避免在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时被动;
2.设置工作地点应有选择余地。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中,既不可过于细化到街道厂区车间,也不可过于宽泛到整个中国。而应该在设区的市之内或者两个区之间备选,以此争取在必要时合法调换工作点。
3.约定借调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发展的需要,可能存在将劳动者调往其他城市工作,但工作地点的限制和劳动者自身便利的考虑,一旦调动引发争议的可能巨大。为了避免这种争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约定,一旦有必要,应当服从借调的管理。由此降低诉讼风险,做到劳动合同约定合规。
以上内容重点在《岗位聘任协议书》,该内容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力和经营的合规程度,应当根据单位自身量身打造才能起到应有效果。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专业部
柳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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