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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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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商标—“气味”

2019年5月,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了一项特殊的商标申请。著名的孩之宝公司将自己公司推出的玩具产品培乐多彩泥(Play-Doh)的“气味”申请注册为商标,该商标的申请说明表示:“好似香草,略带樱桃味和麝香的气味,凑近闻还有小麦面团的咸味……”

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美国商标法案“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四十五条规定:“商标是生产者或商业主体,为了表明自己之的商品能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的商品相区别,而采用或使用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混合体来表明区别。”通说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 dimensioned mark、smell mark、sound mark等。当然,这些标识需要存在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的商标。

最早的气味商标的出现,是在1990年的“克拉克”一案。克拉克女士在缝纫线和绣花线上添加了特殊的气味,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称她是唯一的一个能提供带有香味的缝纫线和绣花线的人。最后,商标复审委员会最终认定该气味是显著的,并且“香味丝线的消费者、批发商、零售商已经认可申请人是这类商品的来源者”,因而予以注册。自此以后,在美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气味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成功注册的其实也不多。

在香港,其《商标法》规定:“商标(TRADEMARK)商标现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做出识别并能够借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位、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商标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这明文表明,气味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这在香港也是新鲜的事物。有业界人士表明,很有可能在电子产品领域会出现该类申请,例如产品开机时,自身独特的气味等。

在我国,《商标法》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并没有表明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使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气味商标概念在中国并没有被广泛所接受,而且在实际认定中,难度太大,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认定规则或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申请气味成为商标的经验和例子尚不能通用,实践经验并不多。因此,在不久的将来,气味商标才有可能被写入法律中,为大家所使用。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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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师阳凯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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