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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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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所破产实务训练营系列文章⑤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与管理

(中冶所破产专业团队 张彦立 姜亚红律师)


债务人的接管

债务人的接管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过程。《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务人的接管,工作复杂、责任重大,实践中,因债务人类型及人民法院的要求不尽相同,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进而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因此,接管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即债务人的接管应当合法、全面、有序、分类、及时、规范。

就其接管的范围而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并根据接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债务人的接管范围概括如下:

1、人的接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予以接管。管理人可以通过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劳动保险等资料和信息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属于被接管的范围。

2、财物的接管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印章、营业执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合同协议、财务账簿、人事档案文件等等。

3、营业事物的接管

主要包括债务人对外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事务和对内的人事、行政等管理事务;

4、分支结构的接管

债务人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属于管理人依法应当接管的范围。分支机构的人员、财物及营业事务等需要接管的内容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内容相同。

债务人的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依法全面接管债务人之后,应当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管理,以避免债务人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概括来讲,实务中债务人管理的原则主要有:1、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2、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3、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4、勤勉尽责、接受监督的原则;

(一)债务人的管理范围及方式

债务人的管理范围及方式主要是指对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的范围限制、决定主体、决策程序等,包括财产处分与分配,营业事务的中止与继续和日常的经营管理等。概括来讲,对债务人管理的范围及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债务人进行全面调查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状况,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出资人出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未审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2、对债务人职工的管理

根据债务人营业与否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可根据需要继续聘用原在职人员工作,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无特殊情况也基本不作调整;债务人停业的,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留守人员,并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或同意。

3、对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管理

主要包括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及开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以及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等。

4、对债务人财物的管理

主要包括对债务人物的管理、清查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并依方案进行管理、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依方案进行变价等。

(二)管理的模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以及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看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管理有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两种模式。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一是须经人民法院批准,这里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审查和自由裁量权,从而过滤掉一部分不适合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二是债务人要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即此时管理人充当了监督人的角色。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姜亚红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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