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我国《民法典》涉及“同居”规定的有4处,分别是第1042条、1054条、1079条、1091条。其中,第1054条针对的是“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关系”,第1042条、1079条、1091条针对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我国《民法典》未对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未婚同居”情形下“同居关系”的处理进行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提倡有结婚意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未婚同居男女双方因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便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往往是为了解决同居期间引发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处理问题。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仅以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起诉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那么,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1、我国民法典仅针对“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为:《民法典》第1054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未对其他情况下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进行规定,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我国法律的态度是坚决制止的,在法律规定中通过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照顾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表现;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的同居关系”的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后出台新的规定。
2、“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继承”的处理。因婚姻确认无效者被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不存在姻亲关系,也不能以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不能依据我国法律中对“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适用。但是,如果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尊重遗嘱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处理。如果没有遗嘱,且一方对被继承人一方照顾、扶养较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分得适当的遗产,但要注意此处分得的适当遗产与法定的配偶继承权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3、对于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与父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议时,也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生活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 郭闪闪 联系电话:1753858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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