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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用人单位安全制度的建设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忽视了劳动安全制度的建设,甚至没有制定劳动安全制度,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培训更是没有落实,事故发生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赔偿,劳动者因为伤病遭受身体痛苦,甚至是造成终身残疾。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比较多的如高空作业,劳动者没有配备任何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坠落造成伤亡。有的用人单位提供了安全措施,劳动者没有使用安全措施,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纠正,造成伤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安全措施,但是没有监督劳动者落实使用,仍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进行任何安全知识的宣讲,更没有配备任何安全措施,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显然要重于前者。

安全制度的建设是法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必然贯彻落实的,安全制度的建设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用人单位建设好安全制度,还要重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教育的过程要做到留痕,保留安全教育的相关证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视,同时要督促劳动者严格落实安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纠正,避免危害后果出现。

劳动者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章制度去执行,不能放任不管,危害自身的安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形成相互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相互督促,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都不重视劳动安全的极端案例,发生事故了相互埋怨,避免既赔钱又受罪的尴尬局面。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专业部

                                   刘保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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