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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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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所破产实务训练营系列文章⑦

  破产重整的相关问题分享


  中冶所破产专业团队张彦立杨彦瑞律师


  一、预重整


  在中国的破产法实践中,预重整可以理解为庭外重组,是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三方根据企业的特点以及营运价值分析重整成功的几率后,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已经形成庭外重组方案,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过法院批准后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预重整的核心问题是在进入程序之前,形成重整方案,以最贴合企业实际、成本最低、最为快速的方式完成破产重整。由于预重整现并不是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程序,所以对于预重整的规定都来源于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引。


  预重整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完成的预重整;2、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后由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进行谈判形成的重整方案;3、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形成的预重整。


  二、破产重整方式


  破产企业的重整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存续式重整,是指保持债务人企业的法人资格在原企业的外壳下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人负担的重整方式,该方式对于经营和资金明显无法挽救的企业不具有可行性。2、清算式重整,通过引进投资人的方式,保留原企业,按照比例清偿债权人债权,使得投资人无负担的以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3、出售式重整,是指将债务人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优质营业事务出售给他人,在不必要情况下可以不再保留债务人企业主体的方式。


  三、破产程序的启动


  破产重整在根本意义上来讲是为了挽救那些仅仅是因为财务危机而陷入困难的企业。重整程序的启动,可以在破产申请时直接提出,也可以在其他破产程序申请受理后申请转换。但是要提请注意的是,债务人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被受理后,不可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并且破产重整的提出必须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


  四、重整投资人的招募


  投资人是破产重整程序中所特有的一类破产参与人,招募投资人也是破产程序进行中最为棘手的难题。招募投资人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投资与挽救并重原则;3、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4、多方共同参与原则。招募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募和定向招募、相关主体推荐等方式,但定向招募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投资重整能力自信良好的特定法人。


  五、重整期间和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期间中,可由管理人或者由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经营人负责经营事务,由经营人管理营业事务的需要经法院批准和管理人监督。


  破产重整期间,担保权和取回权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在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情况下,足以危害担保人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监、高持股转让在重整期间都有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股权。


  重整程序的终止有非正常和正常终止两种,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因重整草案并未在6个月(+3个月)内提交而终止;2、因重整计划被批准而终止(法院需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裁定是否批准);3、因重整计划未被批准而终止;4、因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而终止。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


  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在破产法第八十一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可执行性是最重要的部分,并且在草案中应当有明确关于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原则上原债务人企业主体继续存在。


  重整方案的表决需要进行分组表决的方式,可以通过现场表决、书面表决和网络表决等方式开展。原则上,债权人会议召开分组时,应当包括: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以及出资人等分组。重整计划的通过采取多数决的原则通过(人数过半,债权额过三分之二)。在部分小组表决未通过时,债务人和管理人可以和小组人员沟通协商,之后小组再次表决。


  七、重整计划的批准、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强制批准并不是滥用司法权利,而是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础上,赋予法院的强制执行力。


  重整计划的监督主要由管理人负责,在重整计划通过且批准后,管理人的职责就从全面管理破产事务为对于破产程序的全面监督。


  在重整程序进行中,根据最新社会政策等的变化,在原重整计划无法正常实施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仍旧需要表决。


  重整程序的终结实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在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做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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