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重庆某网吧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基本案情: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独家享有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1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电影的有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电影《江山美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400元,共计50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被告重庆某网吧立即停止播放涉案电影《江山美人》;
二、被告重庆某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本案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电影的有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重庆某网吧则认为,原告不具有涉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1,侵权行为不成立。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享有电影《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电影《江山美人》由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某电影发行公司、某影画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合法授权取得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的获得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合意的结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不违反国内相关法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原告合法受让了涉争电影《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吧计算机上提供系统搜索点播《江山美人》有偿地供公众观赏的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争电影《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知识小结:信息网络传播权1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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