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陈某与广东某文化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基本案情:广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拥有影片《疯狂的赛车》的音像制品全部版权(包括出版、制作、复制、出租、发行销售权等),权利期限为2009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2009年6月,某文化公司发现陈某在其经营的百货商场内出售含有上述作品的盗版DVD碟片,遂于2011年3月25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某文化公司对上述影片所享有的独家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陈某:1、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影片《疯狂的赛车》音像制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复制、发行《疯狂的赛车》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本案属侵害录音录像者纠纷。某文化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合法取得了《疯狂的赛车》音像制品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在授权地域范围内和授权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某文化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被告陈某经营的百货商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电影《疯狂的赛车》DVD,侵犯了原告某文化公司享有的涉案影片音像制品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损害了原告某文化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知识小结: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由于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具体办理中,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要举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存在客观的困难。因此,在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最常用的手段。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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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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