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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婚姻家事|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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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的争论,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在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有,夫妻之间钱财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在实践中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四、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因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在结婚之后,即使现在是最亲密的夫妻关系,两个人之间也是有可能涉及到借款的问题。当然,此时借的一般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通常都是按照普通的借贷关系进行处理的。而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活动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那么婚内夫妻之间借款也是认定为有效的。


  (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庄珊珊联系电话:1824072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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