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科技开发公司诉哈尔滨某科技开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基本案情:原告深圳某科技开发公司诉称:原告为了配合所属“某集团”连锁网络高尔夫服务项目发展的需要,自主研究、开发某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过长时间的三期网络工程建设,建成英文域名为http://www.golfxxxx.com的某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2004年年底,原告客户陆续反映,有同一为某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致使原告的合作者和谈判者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经查被告哈尔滨某科技开发公司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了英文域名为http://www.xxxhuang.com.cn的某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该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方面均抄袭和剽窃了原告网站的内容,极大地影响了原告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网站著作权所造成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证据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作失败等经济损失50万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涉争网站网页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涉争网页所用色彩、文字及图形虽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原告将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因此,原告享有涉争网页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关于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原告网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被告网站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与原告的网页基本相同,并且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建立网站早于原告及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原告自 2001 年 12 月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过耗时费力的网站工程建设,始建成某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没有合法的依据,擅自抄袭和剽窃原告网站的内容,极大地影响了原告与其业务合作者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知识小结: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4个方面:1、必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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