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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之专利程序分析

一、专利申请概述

1、申请文件

一项发明要想获得专利法的保护,首先发明人要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提交的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文件。专利法将权利要求分为两类,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一项发明有且仅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但可以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相互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主张。独立权利要求所涵盖的限制性特征最少,它所界定的范围时一项专利可能获得保护的最大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引入新的限制性特征,它所界定的保护范围比独立权利要求小。从属权利要求一般用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当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此时就可以退而求其次依据从属权利要求在更小的范围内主张权利。

2、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规定了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提出相同的申请,则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逾期没有答复的,视为撤销。

先申请原则可以降低确定权属的制度成本;促使申请人尽快公开发明,减少重复研发的成本;让社会更早的从中获得好处。但也会稍显不公,有些率先作出发明的人因申请动作较慢而得不到专利权。

3、申请的单一性

专利法要求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这可以防止申请人只交一件的钱却保护几项不同的保护,也可以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专利法对单一性原则进行了变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以此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4、PCT申请

PCT主要对国际专利申请的程序问题进行规范,申请人按照程序可以通过一份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要求。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后,按照PCT及其附属规则对国际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移送该国际申请的文本。

国际检索单位是特定几个国家的专利局和政府间组织的专利机构,每一份国际申请都必须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然后将国际检索报告转交给专利申请人和国际局,申请人就可以获得一次修改专利申请和权利要求的机会。

二、专利申请的修改

专利法第33条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作出了规定,许可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可以消除公众或者审查员的误解,从而促进社会公益。

1、允许的修改

可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涵盖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对于修改的限制应该是针对与发明人的描述自己发明内容的权利要求有关的部分。发明人对于与发明内容无关的现有技术描述部分的文章修改,也应受到限制,因为这可能会使熟练技术人员对发明内容的理解发生改变,毕竟如果无关申请人为什么会进行修改。

2、修改的时机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申请人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申请人更多的可能是被动的修改,申请人有三个阶段可以修改:首先是申请人收到专利局的实质审查意见后可以修改,其次是申请人可以在复审环节针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对申请进行修改,最后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以非常有限的方式修改其权利要求书。

3、对比无效程序中的修改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申请人权利要求的修改有严格限制,禁止权利人通过修改拓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效宣告程序中限制修改,可以促使申请人尽可能认真地对待申请过程中的权利要求撰写,尽可能在授权前就争取足够宽并且合理的权利要求范围。

4、“修改超范围”与充分公开

充分公开的要求是要保证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发明方案能够为熟练技术人员所实现,这项要求更多关注的是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申请修改限制是为了防止申请人事后将新的内容加入申请,而沿用先前的申请日,这一限制所关注的是修改前后的两份申请之间的关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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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宁思远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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