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破产别除权简称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别除权的基本特征:
(1)别除权是对债务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管理人管理下的非债务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
(2)别除权是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隐藏在别除权背后的基础权利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即依附该特定财产而存在。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不通过集体清偿程序行使。
(4)除破产法另有规定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担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别除权人支付的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原则上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破产别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告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
(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
(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债权人行使破产别除权的,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同时提供证其债权已设置抵押权或担保权的材料。别除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破产宣告后行使别除权的,应通过清算组织行使。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偿付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入破产债权,依照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