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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训练营|债务人的债务存在其他保证担保时,债权人能否提出破产申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由,对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15年5月28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转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通知了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法院提出异议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申请人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是担保债权,尚有其他债务人应当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身的资产以及收益,足以覆盖上述债务,被申请人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破产请求。

  审理情况:经法院查明,2014年7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代偿义务,支付主债务金额包括本金166482025.4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4月20日的欠息金额为47757879.57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书以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终结执行上述(2014)苏中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另查明,在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已没有管理人员,其公司大楼系由其他债权人派出的保安人员看护。法院在询问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关该公司的债务、财务等情况时,其答复不知情,并称本公司的一切事务均系该司原法定代表人林华控制,但不能提供林华个人的有关详细信息。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并不排斥担保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此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所明确,且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直接承担两亿余元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代偿义务,经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决债务方案得到申请人确认或已清偿其债务。此外,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显然出现严重问题。综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申请人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相关知识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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