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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认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选择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全部的债务进行公平的清偿,并且,破产案件的推进在全国各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流程体系,但是针对破产程序中个案问题的认定,各地管理人及申报债权人存在部分争议,比如,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对存在生效文书中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部分申报不一,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办理破产案件的实践经验,对破产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认定进行论述。

  一、何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权的给付之诉的判决书中,其判决内容往往如下:

  一、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十日内/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本金XX元;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X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X元由被告承担。

  其中,上述判决中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为本文要论述的争议问题。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破产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认定

  (一)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基本不存在争议。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存在争议。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部分债权人往往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申报至实际清偿之日,系其希望自己的债权数额最大化;部分债权人申报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仍有部分债权人放弃申报该部分。

  部分管理人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受理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予认定;另一部分管理人认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都不属于破产债权,对于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全部不予认定。

  债权人对于破产法的了解程序参差不齐,申报的期间不一,系根据自己的理解申报,而管理人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未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自履行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受理破产之日止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系因双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导致对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发生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相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生效文书,对于债权人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申报的债权,自履行届满之日起至受理破产之日止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系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产生的利息,该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之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予认定。

  河南中冶(郑州)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赵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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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钦律师图片中共党员,河南中冶(郑州)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主任,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精细、优质的法律服务,曾任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执行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举办的“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重整、预重整、和解、涉税法律实务暨管理人实务高研班”毕业学员,参与办理数十起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先后办理了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等类型案件百余起,并为多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诉讼和非诉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赢得了良好的行业信和客户口碑。

  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破产衍生诉讼及与破产有关的相关纠纷、企业合同起草、审查,风险把控、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房地产纠纷、金融类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民商事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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