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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也是破产程序必不可少的环节。破产实务中,连带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中债权人会存在一些普遍的疑问,就此类疑问我们作简单探讨:
一、什么是连带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根据此规定,连带债权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对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
二、连带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50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此外,《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可以看出,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代表申报和共同申报。共同申报的,申报总额不得超过该债权额。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61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共同申报的,申报总额不得超过该债权额。”
综上所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可以选择由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选择共同申报债权。需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申报,都只能按其享有的债权总额参加破产程序。在投票表决时,连带债权人将会被共同视为一个债权人。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专业部
初稿:周雯雯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共计4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泳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验。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专业部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注重发挥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