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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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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常识来了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比如作者张三将自己的作品交给图书出版者小李出版,张三应当跟小李签订出版合同,小李应支付给张三相应的报酬,小李以外的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二、表演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舞蹈演员小张要在一次电视节目晚会上表演小李的作品,应当经过作者小李的许可,并支付给小李报酬。如果小王将小李的作品进行了改编,小张要在节目上表演小王的作品,不仅要经过小王的许可,还要经过小李的许可。

  三、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例如小李使用小张的作品制作录像带,应当经过小张的许可,并支付给小张报酬。小王使用小李制作的录像带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过小张许可,但应当支付给小张报酬。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典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此条的重点在于是否是已发表的作品,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广播电台播放。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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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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