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当事人A咨询之前在外地用A名字和A身份证和A1办理过结婚登记,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回到了本地。现在在本地办理了新的名字和身份证(身份证号不同),想要在本地和A2结婚的话,还需要先办理离婚登记吗?若不办理离婚登记直接用新身份证和A2办理结婚登记是否会构成重婚?律师解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该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再另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会造成法律上的重婚,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案例二:当事人B咨询10年前在外地和B1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回到了本地。5年前在本地结识B2,二人想要结婚。当事人B回到外地找到B1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称当时二人结婚的档案资料丢失没有录入系统,系统里没有登记二人的结婚信息。于是把二人的结婚证收走,并没有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于是,当事人B回到本地又和B2办理了结婚登记。现二人因感情不和去本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经查询发现系统里同时存在B和B1、B和B2的结婚登记,遂告知二人不能办理离婚手续,要求二人去法院起诉。后来B得知外地民政局在找到B的婚姻登记档案后又将该档案信息录入了婚姻登记系统。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无论是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都是《民法典》明确的禁止行为,都是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有关人士建议该案当事人可起诉本地民政局要求判决婚姻无效。律师建议本案中B2可直接以B重婚为由起诉离婚。同时本律师认为该案当事人B形成了法律上的重婚,存在刑事处罚风险,建议该案当事人保存曾在外地民政局要求离婚的相关证据,必要时请求外地民政局配合证明结婚证已被收回,是系统问题造成没能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案例三:当事人C咨询其与C1同居期间,由C1出资购买房子一套,自己出钱装修和购买家电,现由于二人性格不合,C1多次要求C搬出房屋。现双方应如何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配?律师解读:对于同居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财产可协商一致自行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民法典对“同居”关系的规范适用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已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一人同时拥有一名以上妻子或丈夫。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法律对其持否定评价。三、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是《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无论是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都是《民法典》明确的禁止行为,都是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撰稿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专业部刘佼佼律师 联系电话:1890379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