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一、使用权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为了减少法律纠纷,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应当订立合同。
二、转让合同
作者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于著作权转让延伸出一个问题,抄袭自己算抄袭吗?从法律关系上说,作者将自己的作品独占许可给第三人以后,自己“抄袭自己”与“抄袭别人”没有区别。
三、著作权出质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付酬标准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由于法定报酬标准不可能太高,因此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合同未明确时的规则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
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根据现有法律,约定不明时著作权被推定为未被许可。
六、邻接权人使用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
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说明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论他人如何使用作品都不能进行侵害。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专业部
初稿:庄珊珊
审核:张彦立
中冶知识产权团队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申请等资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单位、洛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财税委员会会长单位、洛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单位。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现有8名知识产权执业律师,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涉外商标“西门子”“博世”、驰名商标“永和豆浆”“飞雕”、餐饮连锁店商标“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双汇”、著名商标“春都”“王中王”、婚纱摄影连锁店商标“蒙娜丽莎”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版权纠纷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知识产权战略导航、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