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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注销中的税务注销问题

企业在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后,并不意味着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就此结束了。企业还需要进行包括税务、工商、银行基本账户、社保等各项注销手续,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办理企业注销将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工作之一。但是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过程中,税务注销是企业整个注销流程中最复杂、最困难完成的环节。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最终涉及债务人企业税务注销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依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在持有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裁定后即可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在不处理遗留税务问题的前提下直接以该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是行不通的。一般程序中办理注销登记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才能办理完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但该文件表述过于笼统且原则性较强,对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没有得到依法清偿,滞纳金、罚款也未全额清偿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说的不够清晰,从而使许多税务机关通常认为破产企业没有满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而不予办理税务注销,造成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后无法办理税务注销。

破产企业税务注销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也给营商环境带来了影响。为解决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这一难题,为便利管理人接管、调查、处置债务人财产,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推动“僵尸企业”加快出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要求。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该意见中提出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便利税务注销问题。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税务、海关等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核销“死欠”是当前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必要前提。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税务注销前一般均需要先办理“死欠”核销,然后出具清税文书。此意见明确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和核销“死欠”,“死欠”指的是税务机关确定无法追回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于破产清算企业来说,取得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裁定书,实际上就表明税务机关无法追回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在此情形下应当核销“死欠”。

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的变化显示出了营商环境实实在在的变化。企业是市场微观主体,企业新陈代谢良好,经济就会更有活力,而良好的营商环境,就应当是企业能够便捷地进入,也能够顺利地退出。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当前破产程序中,需要管理人、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等各方的协调与配合,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依法高效推进破产企业破产程序。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破产法专业部团队

初稿:宋荣强

审核:张彦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部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冶律所)是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自2007年1月15日成立,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50余名,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我所拥有专业的破产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先后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新耐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担任洛阳市华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鑫伟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栾川凯悦龙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拥有丰富的破产法律实践经。              

负责人张彦立主任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系洛阳人大代表,西工区人大常委,先后担任洛阳市政协智库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的法律专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聘请的专家,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人大内司委法律专家,洛阳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督导员,北京大学洛阳校友会企业家分会副会长,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在执业过程中注重推动整个相关行业的健康有续发展,在破产案件中发挥好法院和政府之间的协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破产个案提供技术精湛、富有个性化的卓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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