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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化名)是在一家大酒店里从事厨师的工作,月薪1万多元,已经工作了4年时间。因为去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原因,酒店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告诉张磊做一休一,导致了张磊的薪资待遇受到牵连,加之张磊想回到自己的家乡发展等原因,于是主动向酒店经理提出了辞职,并填写了《员工辞职申请表》。
之后,张磊认为是因为酒店的原因才导致了自己“被迫辞职”,于是要求酒店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4年,赔偿其5万元经济补偿金!酒店对其提出的要求没有接受,张磊便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开庭时,张磊的主张是酒店改变了其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由此导致了其不得不另谋就业,“被迫辞职”,是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应当赔偿经济补偿金!然而,酒店对此却不予认可,回答说是张磊个人的原因主动提出的辞职,不是酒店单方辞退,并提供了《员工辞职申请表》为证。
那么,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的辞职,有没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
对于此案,本律师作为酒店的代理律师,抓住核心关键点——“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申请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了“有效抗辩”!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本律师的抗辩,驳回了张磊的仲裁申请。
在这里,孙律师提醒:对于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的辞职,单位是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或者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