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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惩罚性赔偿意见流传已久,司法实践判例中也多有体现,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自从《民法典》的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终于确定了法律地位,至此在法律实践应用中大放光彩!下面律师带你了解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
一、《民法典》第179条规定,除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自此,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江湖地位。
二、《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自此,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自此,消费者维权时又增加了一层保障-惩罚性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自此,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口号,更加铿锵有力!
【律所简介】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可的“指定商标代理机构”,最早涉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组建了知识产权部门和专业律师团队,曾代理过“西门子”、“博世”、“永和豆浆”、“飞雕”、“炉鱼”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涉及“双汇”、“春都”、“王中王”、“蒙娜丽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版权纠纷等案件。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多次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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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安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拥有法学和工科背景。执业以来专注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特别擅长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企业发展风险防控等民商事纠纷,并在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赢得了良好的行业信誉和客户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