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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
建立机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园园实习生杨雪情)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与草案一审稿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从贯彻落实省委最新精神、建立健全容错机制等方面,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规定。
落实政策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条,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积极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增加了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但是目前发展改革部门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建议设立专门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举报。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设立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反映,依法查处破坏优化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一审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一些基层干部提出,虽然国务院营商环境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但是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条例(草案)》结合实际细化,使容错机制能够真正运转起来,切实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增加了第八十一条的内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