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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第四百八十八条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決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规定,也体现出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由镜像规则推论而来的“最后用语规则”。
1887年的Langellier v.Shaefer一案中曾对镜像规则作出经典归纳:“一方对另一方所发出的交易要约不能施加责任于前者,除非后者根据要约的条款对其予以承诺。任何对这些条款的修改和背离都将使要约无效,除非要约方同意这种修改和背离。”这就要求承诺严格地与要约相符,否则将被视为反要约。毫无疑问,镜像规则规范了商业秩序,维护着市场交易的稳定,但在现代商事实践中,这项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随之显露出来。现代科技发展也给经济带来新的生机,各种金融信息通过计算机、传真机在企业中迅速流通,此时如果仍然坚持传统的镜像规则,无疑是对资本的浪费,甚至会错过金融交易的最佳时机,在此情境下“最后用语规则”应运而生。
《民法典》中的第四百八十八条由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继承而来,该法条自颁布实施开始就广泛应用在我国各种民商活动中,解决因承诺变更而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就是经典案例之一。
2013年7月25日,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险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发送邮件,就其所承保的海力士项目向中华财险公司发出临时分保的要约。2013年8月1日,中华财险公司就该要约向现代财险公司函复,因其函复提出的条件针对保险标的、价款提出新的要求,该两项变更超出现代财险公司要约的内容。此时,中华财险公司2013年8月1日向现代财险公司发出的邮件构成新要约。
该新要约第4条载明,有效期自2013年8月1日起为30天。即现代财险公司应在2013年8月30日予以确认,否则新要约失效。2013年8月22日,中华财险公司向现代财险公司发出邮件,将与现代财险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存在的应收保费要求该公司予以核对并要求其在2013年第三季度未结清付款。该账务核对表包括涉案海力士项目,表中所载明的海力士项目分入保费、净分入保费金额即是按照现代财险公司向中华财险公司发出的原要约内容计算的。由此看来,中华财险公司的行为是接受了现代财险公司向其发出的要约,所以涉案再保险合同于2013年8月1日成立。
201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34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9·4江苏无锡海力士厂房爆炸事故已距今7年多,该案也已尘埃落定,但这场事故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以及这两年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都要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这也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现如今,《民法典》即将生效实施,其中也包含了许多新添加的、或修正后的条文。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必须要认真学习《民法典》中的条文,结合之前的法律及案例领悟其中蕴含的法学思想,使《民法典》真正用到实处,让《民法典》成为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神圣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