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很多企业因为债务走到破产这一步,对企业与债权人来说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多种破产路径。破产清算程序结束之后,债务人主体消灭,退出市场主体,未清结的债务不再清偿。而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强制性和解程序,由于高效、灵活的特点,也有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并且债务人主体继续存续,也达到债务减免的效果,有助于债务人企业的重生。各国的法律都提供了不同的路径来解决这一问题,而我们今天主要就是说一说破产和解这一方式。
破产和解的相关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这些条文给我们确定了破产和解的过程和规范。
首先是谁来提出?何时提出?
依据《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时必须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提出时间可以是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也可以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依据申请时间的不同,分成初始和解申请和后续和解申请。初始和解申请需要准备《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加上和解申请书及和解协议草案;后续和解申请如果前述资料齐全,则只需要提交和解申请书和和解协议草案。
协议内容如何?如何通过?
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破产法》没有给出相关说明。但是和解协议本身即是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合同,所以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订立的各种规定。
有了协议草案之后,对于通过方式,《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给出了明确流程。首先由法院审查申请及协议草案,认为符合要求的,裁定和解,并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草案。
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通过要符合与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则可以在裁定和解之时可以开始行使权利。
不同表决结果的不同处理
对于和解程序是否成功,《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做出了规定:
和解协议如果表决通过,则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如果和解协议表决未通过或法院未认可则和解程序宣告失败,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法院直接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一规定意味着,和解协议一旦不通过是无法通过修改再次表决的,这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所以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后再谨慎的启动和解程序。
有关和解协议的不同法律效果
和解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履行受到《破产法》的规制,适用《破产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
首先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即使是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也受其约束,并且未申报者只有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才能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务人仍然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和解协议不影响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和解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和解协议如果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已受偿的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中做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但所受清偿仍然有效,未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全体债权人在达到同一比例后,才能继续分配。
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按照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实操中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前文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破产和解从拟定草案到最后执行,出一点差错都是不可逆的,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清算。所以为了让破产和解的门槛不要吓走太多人,《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提供了另一种办法,即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可以庭外协商和解,不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所以可以多次反复的磋商。
而对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破产法》的条文是比较严苛的,不论未申报债权的数额与比例,如果不申报,未申报的债权人一方面丧失参与和解协议草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丧失了后期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权力。并且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得主张权利。这对于债权人,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影响特别大,是一种无形的督促,也让债权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以上就是破产和解相关的内容,如需进一步寻求帮助,欢迎来访来电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破产法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