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侵权责任篇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颁布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规定了我们每个人应该享受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如何享受民事权利,当然也明确了我们每个人的民事义务,民法典的制定、颁布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有利于更好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培养新时代公民的新形象新风尚。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民法典》的修订既是对以往民法体系的总结与归纳,更有许多对固有法条的新突破,本次我们主要就侵权责任编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解读。
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实现,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丰富了特殊侵权的类型和规则。侵权法是救济法,保障人身、财产两个方面。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需求较为强烈,需要侵权法的保障,规范了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规定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等规则,侵权责任编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不仅强调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三是创设“好人条款”。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文实际上是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提倡助人为乐,解除“好人”的后顾之忧。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二、关于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变动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3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38条。
侵权责任编的修订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了“自助行为”,明确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四)增设了“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减轻好意搭乘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五)明确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使“禁止高空抛物”不再是一句空口倡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六)细化了关于“网络侵权”的一些规则,对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约束,并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增加了“反通知”规则,给予信息发布者自行辩解的机会(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七)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八)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三、从侵权责任编几大修订亮点看《民法典》理念创新
首先,总的来看第1164条客观上反映了《民法典》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再是一句泛泛的口号。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在保护程度和侵权构成要件上,侵权责任编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没有作区分。考虑实践中,权利和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很难清楚地加以划分;对于什么是权利,意见纷纭。从权利的形式上看,法律明确规定某某权的当然属于权利,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某权而又需要保护的,不一定就不是权利。而且,权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有些利益随着社会发展纠纷增多,法院通过判例将原来认定为利益的转而认定为权利,即将利益“权利化”。所以,本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而是统一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其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和谐互助等理念的融入,既是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社会事件的回应,更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发展。第三,第1176条与第1177条分别是关于自甘风险与自助行为的规定,其中第1177条规定,受害人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来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只能针对财产。第四、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五是关于第1254条的高空抛物规则,此次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多层次的完善,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社会生活问题,以多维多角度的更新促使公民践行“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第六,针对《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次修改制定了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此类的字眼改为“依照法律规定”,缩小了公平责任适用的弹性空间,更好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被滥用的情况。第七,侵权责任编关于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是此次立法新增的一大亮点,但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体系不难看出,绿色环保理念、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以及修复生态责任是必然的立法选择。第八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相关规则的细化,如对“通知—删除”中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在第1196条增加了“反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此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条款的细化,更是体现了裁判中的利益平衡思维。
四、侵权责任编的变动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规定了我们从出生到死亡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编的内容更是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各类问题,被高楼掉落的物品砸伤谁负责?检测后发现食品不达标要不要召回?见义勇为的英雄又该何去何从?等等一系列问题都能在侵权责任编得到解答。
(一)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机关等应当及时调查确定责任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针对高空坠物案件实践中的难点,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也列入其中,有望破解实践过程中高空坠物案件“连坐”的局面。此外,侵权责任编综合考虑了多方因素,其中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物业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遇到吃“霸王餐”的人,不再是只能束手无策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目前来看是规制“霸王餐”行为有力措施,让人们在公权力来不及或者不到位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私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的适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有责任召回缺陷产品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关于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健全市场经济体系,尤其是食品、药品领域,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