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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解读⑤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合同编第一分编第一、二章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据统计,过去五年间,民法典编纂前后共10次公开征求意见,有425600多人参与提供意见,总数达102万条。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充分凝聚了人民的意志、智慧和力量。

  民法典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现在,距离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仅剩下两个多月了,我们更要学好用活民法典,让《民法典》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合同编在我国《民法典》中位居重要地位,由合同通则、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典型合同,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准合同组成。合同编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学习合同编时,我们要把握住以下几点: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民法世界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何为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被认为是协议或法律行为,但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允诺。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对合同进行定义时也采取了协议的表述方式。此次民法典依旧采用了协议的概念,所以在我国合同就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

  本条款解决了之前法律缺乏对身份关系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规定的问题,但同时身份关系本身所具有的浓重的伦理色彩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伦理色彩决定了身份关系协议中必然有不适宜用为合同法所调整的内容。

  二、合同约束力是什么

  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无故反悔解约,撤销合同。合同的约束力是合同功能实现的重要基石,倘若合同没有相应的约束力,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合同呢?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何在?市场交易秩序更是无从谈起。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因此而产生的效力严格限制在当事人之间,成为法官在审案裁判中识别合同主体、认定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随着时代的变化,在法学理论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产生了激烈的讨论,近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渐渐融入了实体正义。这就导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这种局限性对于人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大多数国家开始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其中在1859年,美国劳伦斯诉福克斯案中纽约上诉法院承认了第三人作为合同受益人,拥有要求缔约人履行合同的权利,开创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先河。从此,各国相继效仿,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突破,比如在1932年《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

  三、合同形式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此规定对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形式自由。而所谓的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一原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彰显,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也契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想内核。

  本条款融合了原先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使合同运用体系更加完整。其中对数据电文形式与之前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内容一致,均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但由于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有据可查、一清二楚,举证简便,所以在该条文增加“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使数据电文这一概念更加明确。

  四、合同未采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形式,且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不明确,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就是所谓“合同履行治愈”原则,即欠缺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弥补合同缺陷,促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由此可见,这种合同虽然原则上不成立,但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分别而论。如果当事人已经实际付款并居住,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合同,因此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当事人并未付款,仅因房主同意而暂时居住,这就属于合同未实际履行,应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有哪些

  按性质来划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我《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承诺方式所达成的合同就是诺成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而实践合同则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在诺成合同中,当事人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如有违反就应当违约责任。而在订立实践合同过程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则成了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由于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所以只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以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方式中,强制缔约和竞争缔约虽具备要约、承诺的外在表现形式,但与普通的要约、承诺不完全相同。有的合同订立,当事人作出的要约或承诺并非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源于法律规定,此时为强制缔约。强制缔约是对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缔约自由的限制,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会出现强制缔约的情形,如供水、供电,在市场经济领域,政府为进行宏观调控,也会采取强制缔约的形式,比如国有企业重组等。

  我国《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都对竞争缔约作出了相关规定。由于在竞争缔约的过程中当事人并非是一对一的关系,且要约、承诺中的内容也会不断变更,故通过该种方式进行缔约并不稳定。在拍卖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为承诺,买定离手,后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前要约人的要约即刻失效,拍卖人击槌后就代表着对该要约人进行了承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招投标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仅是承诺,还应当认定为合同成立。当事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时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是为了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本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等一般性规则,虽然只是薄薄的几页纸,在整部《民法典》中看似微不足道,但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的导向作用。以《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让人民群众都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形成高效的法律思维模式,可以营造更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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