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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法律系列谈①

  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

  一、企业合规的基本含义。

  企业合规问题,从狭义角度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和跨国企业都制订了合规计划,并将其作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资管理部门也都通过了多份合规指南或者合规指引,引导国有企业建立并完善合规机制。这些合规指南或合规指引都提醒企业注意“合规风险”,强调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建立合规团队、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激活合规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

  也有专家学者提出,要对企业合规作出全面的认识,一是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也就是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它成为行政监管部门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基础,也成为企业受到宽大行政处理的依据;三是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亦即将合规作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予以宽大处理的依据;四是作为解除国际组织制裁激励机制的合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来寻求解除国际制裁,重新获得参与招投标项目的资格。

  企业合规最初是为配合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开展和合作而产生的。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施20余年后,英国于2011年通过了《反贿赂法》,法国于2016年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这些法律都属于反海外腐败的法律,所确立的合规机制也都属于“反腐败合规”。这种着眼于防范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合规机制,一般被称为“小合规”。而近20年来,一些国际组织通过的公约,开始将公司治理扩大到更为广泛的领域。除了反商业贿赂,其他包括反洗钱、反垄断、数据保护、反金融欺诈等领域,也逐渐被纳入合规管理体系之中。在美国,外国公司所面临的行政监管和刑事法律风险,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美国证券法规的反欺诈条款的行为;二是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所确立的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的行为;三是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的行为;四是违反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是违反美国版权法律的行为;六是违反美国有关跨国投资并购法规的行为;等等。对于这种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我们通常称为“大合规”,或者“广义的合规”。

  但无论是“小合规”,还是“大合规”,一个完整的合规计划通常包含五大体系:一是商业行为准则;二是合规组织体系;三是防范体系;四是监控体系;五是应对体系。

  二、国内对于企业合规的最新规定。

  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文,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该指引从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重点、合规管理运行、合规管理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要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要求合规部门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并对合规管理的组织体系、保障体系、培训体系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印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该指引从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合规评审与改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相关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境外分支机构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营中的合规管理问题,确立了基本的标准和体系。

  三、合规问题的国际借鉴

  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源于企业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1966年美国联邦委员会委员长保罗·兰德·狄克森为支持合规管理制度在企业推广,发表了以下言论:“我认为,合规管理制度的精髓在于,使法令的遵守不再依靠严格监视和个人自觉性与诚实性,而是用合理的事前计算规划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即使偶然发生了违法行为,这种规划机制也有能力尽早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如果建立能建立这种合规管理制度,我们的说服力将会变得更大。套用古代法谚就是‘言行即承诺’”。

  1977年,为严厉惩治日趋严重的美国公司海外贿赂行为,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该法确立的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不仅对在海外运营的美国公司产生了较大的法律约束力,还可以适用于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贿赂行为以及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海外贿赂行为。美国证监会与《反海外腐败法》制定了企业自主纠偏的行动原则,使企业能自行防止违法的企业活动出现,引发企业经营方式的变革,推动了合规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1986年18家接受五角大楼订货的军火企业联合起算了名为《国防工业的商业伦理和企业活动精神》纲领。

  1986年美国环保署《环保审计政策声明》。以环保监察的名义,提出企业事前预防,更包括事后预防的合规管理制度。

  1988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取缔法》。有一项被称为“Chinese wall”的政策是在防止内幕交易行为的领域内经常运用的合规管理政策。“Chinese wall”本意为中国长城,这里指企业内部防止未公开信息遭到泄露、扩散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存在信息传播的限制措施。第二,建立规范职员行为的规章和指南。第三,将保存重要信息的部门与其他部门物理隔离。

  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联邦量刑指南》。以此作为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企业进行量刑的依据。该指南确立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一般标准。经过后来的修订,该项组织量刑指南所确立的有效合规计划包含以下几项要素:合规标准和程序;监管;与有效道德和合规计划一致的组织机构;教育与培训;审查与监控;激励与纪律处分机制;违规应对与预防;等等。

  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企业管治的原理》,开创了董事会中实施合规管理制度的新模式。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对金融企业构建合规部门确立了一般性的原则。

  2010年3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内部控制、企业道德及合规最佳实践指南》,对成员国和跨国企业提出了预防腐败行为的要求,并确立了有效合规的12项准则。这些准则主要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合规计划的支持;企业政策对于贿赂行为的禁止;所有员工对于遵从内部控制和合规计划的共识;合规工作向董事会直接汇报,由专职高管负责,并确保合规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充足资源;有针对性的企业道德与合规措施;将合作第三方纳入合规计划;确保会计账簿和记录的准确性;对全体员工的合规培训;鼓励全体员工对合规计划的支持;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对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等等。

  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OS)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有效合规的基本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应展示和承诺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合规政策应加以记录和存档,以简单语言表述;所有员工和合规官员,应当履行与企业有关的合规义务:负有合规义务的人应有效处理这些义务,接受教育和培训,以便确保所有员工的角色与合规承诺保持一致;企业应采取适当方法,包括教育和培训,让所有员工理解企业的期望和违规的后果;对于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持续监督;对于合规风险应进行识别和加以评估;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应对违规行为;企业应持续不断地提高合规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等等。

  四、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对合规问题的影响。

  在国际经济法中,一些国际组织经常对企业实施一些附条件的经济制裁,而企业要解除这些制裁,就要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确立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管理机制。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金融机构。作为一家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对于参加投标竞标的企业存在腐败、欺诈、串通、施加压力、阻碍等不当行为的,可以实施多种制裁措施。世界银行的这种制裁具有连带制裁和联合制裁的性质。所谓连带制裁,是指世界银行除了制裁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还会将与该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其他企业,纳入制裁的范围。所谓联合制裁,则是指世界银行与美洲发展银行、欧洲复兴银行、亚洲发展银行、非洲发展银行一起,对于那些可处以年以上取消资格的企业,只要有一家银行作出这一制裁,其他银行可自动进行制裁。

  其中,附条件的免予取消资格与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是世界银行最常使用的制裁措施。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共有44家企业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其中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它们所实施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在参加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也有少数存在腐败现象。

  在世界银行作出“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和“附条件的免予解除资格”的情况下,那些被制裁的企业与世界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的,需要实施完善的诚信合规计划,才可以获得解除制裁的机会,重新获得世界银行贷款或参加招投标的资格。2010年,世界银行任命了诚信合规监察官,除了监督被制裁企业建立或者完善诚信合规的进展情况,还负责审查判断由制裁委员会或评估与暂停资格委员会所设定的合规条件以及其他条件是否已经得到满足。2017年,中国湖南建工集团因为成功地实施了诚信合规计划,被世界银行解除了为期数年的制裁。

  五、以中兴、湖南建工等企业合规事件为契机,加强企业合规建设,持续不断做好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打造,以企业合规为抓手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与传统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同,合规管理着眼于对合规风险的预防、识别和应对,促使公司在传统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审计委员会等架构下,引入一种自上而下的合规机制。在企业文化上,合规计划的打造使传统的以盈利为主要价值导向的公司治理,开始向最大限度地盈利与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作为双重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不仅是一种基于防范法律风险的现实功利考量,而且还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那就是企业不仅要获得盈利,更要承担起重要的社会责任,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楷模。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企业家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提高把握国际规则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提高防范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带动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绝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而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为指引,持续不断做好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打造,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以企业合规为重要抓手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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