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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和政策指令性经济,造成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地位历史上的不平等,地方政府始终占据主导和优势地位,对于双方活动的风险承担中占据优势地位,因此政府在各种商业活动中,往往会想尽方法让自己承担最小的风险责任。
但是PPP项目中,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同时地方政府还肩负着监管责任和社会责任,所以在PPP项目的合作中,地方政府必须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让合作方感受到地方政府的诚意,更加有信心的参与合作。
一、发挥地方政府的杠杆作用,既要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合理收益,又要保证不能有过于高额的利润,保持社会效益和资本效益的统一。
国家大力推进PPP项目模式的目的,就是希望地方政府摆脱以往巨大的财政压力,将投资额巨大、收益周期较长,大量占用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通过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建设,减少地方财政的直接投入,加快地方基础建设的步伐。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合理、科学的进行初期的研究设计和论证,造成社会资本方利润过大,无疑是隐性的增加了政府债务,增加了地方财政的压力,与PPP项目的设计初衷是不符的;反之,如果造成社会资本方的利润过低甚至没有利润,则会大大影响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参与积极性。
二、合理分担项目中的风险责任,地方政府应尽可能的承担利用优势地位能够承担的伴生风险,增加社会资本方对于项目的信任度和参与积极性。
PPP项目大多是政府基础建设项目,投入大,收益周期长,并且时常还伴随政策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许多社会投资者来说,加入PPP项目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怎么样打消投资者的顾虑,降低投资者的投入风险,使PPP项目能够顺畅的进行施工、投入运营,是地方政府需要多加考虑的问题。
由于PPP项目用地经常需占用大量的农村用地或居民住宅用地,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以及居民的拆迁问题,在社会投资方看来是一个非常棘手的工作,因此在项目成立初期,地方政府往往承担了这些工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推行、主导,将能够进行项目建设的土地交给项目公司;
社会投资方除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的施工、运营外,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项目的融资,除了社会投资方自身的实力以外,从各个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分担自己的投资风险,也是社会投资方的通常做法,在这些方面,以社会投资方为主导,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和政府诚信力,为投资方推介、引入金融机构,是最终使得双方获得共赢的一种主动方式;
在项目施工阶段,主要的风险责任承担就归属于社会投资方,地方政府在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管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督项目建设的安全、环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全过程的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各施工阶段向投资方支付款项。在这个阶段中,由于水、电,以及与地方各行政部门的沟通出现的伴生风险,地方政府在责任分担中往往要主动承担,以利尽快的解决问题,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每一个PPP项目在落地之前,都要经过科学、严谨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既需要具有前瞻性,又需要有可实现性。这其中包括项目利润的产生方式,是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还是单纯的政府补贴?如果是使用者付费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预定的付费方式不能达到合理的收益效果,或者由于物价的因素使得政府补贴远远低于投资者的投入,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承担或者主动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说在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段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投资者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或者是生活饮用水设施由于经营成本的逐年增长而产生巨额亏损,这些情况下,无论是使用者付费还是单纯的政府补贴的运营方式,为了社会效益和投资者经济效益的统一,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社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避免出现国内早期PPP项目中出现的项目搁浅、烂尾的情况。
总之,不管采用哪种合作方式,不论采取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原则,在PPP项目的合作中,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方都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赢得对方的信任,才会使得整个项目顺利的完成。